网约车“合法化身份”被明确 锚定差异化错位经营

2016-07-28 21:43:48 [来源:新华网] [初审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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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 万方 汪亚)经过长达9个月的修改期,《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日终于“靴子落地”。新政于1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意味着经历多年“野蛮生长”的网络约车运营将有规可循。

网约车获“合法化标签”

根据新规,网约车合法化身份得到了明确。《暂行办法》规定,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此外,备受瞩目的私家车网络约车运营问题在《暂行办法》中也得到了明确。根据规定,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三项条件的车辆,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会强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指出,上述规定对网络车辆做出了严格的界定,“原来行业混乱的原因之一便是私家车的随便介入,没有主管部门的审批,没有运营资质,现在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实施内容做出了多处修改,其中备受瞩目的“8年强制报废”要求变更成“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专家表示,上述修改将减少兼职司机进入网约车平台的顾虑,比起修改前的征求意见稿来说,对网约车的限制程度有所降低,有利于新兴业态的发展。

近年来,一些恶性安全服务不时曝光,乘客被专车司机恐吓甚至殴打的事件时有发生,乘客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如何规范网约车驾驶人员行为和资质受到普遍关注。

对此,新政明确规定了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需满足的条件,并指出,监管部门需根据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此外,新政要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在正式版本中变更为“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在今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由于网约车具有特殊情况,有一些是兼职的、灵活用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多采用了灵活用工的处理方法”。

新规强调差异化经营

近年来,网络约租车在中国市场迅猛发展。据统计,目前单日成交量已经超过1000万单以上,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专车服务。

硬币总有正反面,新兴事物的井喷式发展往往伴随着监管难题。刘小明指出,网约车的发展改善了百姓乘车的体验和出行服务,但同样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比如由谁来负担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泄漏风险比较高等。

因此,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配套起草的《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那么,新规对于网约车市场、网络运营平台和乘客出行将产生哪些实际影响呢?

在程会强看来,新规一方面能起到规范行业运营、提升管理水平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满足公众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全面发展。

他特别指出,新政对网约车平台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原来只是信息平台,现在要求它既是信息平台,又是运行平台,同时也是责任主体,这对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都有很好的保障。”

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副教授黄少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重点强调了管理办法中“差异化经营、错位经营”的表述。“如果把网络约出租车理解为面向高端客户的服务的话,传统出租车则将更多面向普通大众,这在短时间之内可以尽量减少因为新业态的出现造成的对于传统业态的冲击”,黄少卿说。

他特别提到新政中对于网约车平台“不能够低于成本运营”的规定。黄少卿表示,如果能够这条落实下来,两种业态的相互冲击在短时间之内就能缓解,从长远角度来讲,两种业态是能够形成一种分工有序的发展和竞争状态的。另一个角度讲,这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城市消费者打车难、出行难的实际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网约车平台企业在文件出台后纷纷发出声明。以B2C模式运营的神州专车表示,新政体现了国家鼓励创新、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和思路。文件的出台,对于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而以C2C模式运营的中国优步则称,新政出台使我国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首个颁布此类全国性法规的国家。网约车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的选择,该暂行办法的颁布顺应了科技创新的趋势,将平台纳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标志着网约车行业正式踏入了规范健康发展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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