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乘客飞机上猝死,律师:航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2025-02-17 15:21 [来源:华声在线] [责编:欧小雷]
字体:【
[4]当前系统环境不支持播放该视频格式

华声在线2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致远)2月13日,在四川达州至福建泉州的四川航空3U6979航班上,一名旅客突发身体不适离世。

据家属透露,医生说老人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脉搏和心跳了,院方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非正常死亡,猝死。他们和航司协商,航司答复说已经尽到法律上的关照和服务,家属希望找到同航班旅客,了解母亲在飞机上发病和救治的过程,还原真相。

16日下午,川航有关工作人员回应称,2月13日3U6979达州至泉州航班上,乘务人员在飞机下降进行安全检查阶段,发现坐在40C座位的乘客(女性,61岁)无应答。乘务组广播寻找医生,但客舱乘客中没有医务人员;同步按程序为旅客吸氧并实施心肺复苏。飞机于11分钟后落地泉州晋江机场,地面急救人员上机接替乘务组进行急救处置。15分钟后,急救人员用担架将该乘客抬下飞机。公司委托地面人员陪同送医救治,协同家属及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后续事宜。

在此事件中,旅客在飞机客舱内突然死亡,航司是否要承担有关责任?为此,记者联系到了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匡俊强律师。

匡俊强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意味着旅客在行程中突发疾病时,航空公司必须竭尽全力展开医疗救助。

从事实描述来看,旅客死亡原因为猝死(死因系旅客自身健康状况),且航空公司已尽到安全救助义务(进行安全检查、呼叫医生并进行吸氧和心肺复苏),所以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旅客发病时有求助行为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

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责编:欧小雷

一审:欧小雷

二审:蒋俊

三审:谭登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