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民政部出台注销指引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社会组织注销指引》,首次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工作作出统一规范,明确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环节的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

针对会员、理事失联或不予配合等导致无法按章程召开会议的情况,《指引》明确,可通过履行内部适当程序形成决议、发布拟解散公告、提供会议情况说明、相关负责人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替代解散和组成清算组的决议材料。对于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在决定解散和成立清算组的会议上,明确由相关负责人或清算组组长签署注销登记有关文件。

对存续期间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晰且处理完毕的社会组织,提交法定代表人、全体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公告,并提供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说明、开户银行流水证明、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其他材料适当简化办理。《指引》同时明确了不能适用简化办理的情形,要求严格把握、规范适用。

《指引》明确,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责编:张岚

一审:张岚

二审:卢小伟

三审:谭登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