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搜救,历经51个小时,终于将他们救出。12日,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
每次类似事件发生都将引发新一轮的讨论,这就是该不该由驴友承担救助费用?笔者以为,这个议题需要分为两个层面讨论。首先,无论驴友是否违法,政府和警方都有救助的义务。《警察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有相关规定。
其次,需要把救助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共资源支出。无论公民出于何种原因陷入何种危险,国家都有为之提供救助的法定义务。或许有人会质疑,政府不能为公民的违法行为买单,这样对守法公民并不公平。可是,须认识到,当公民有违法行为,我们只需要对之进行依法处罚即可。公民和国家的契约正在于,公民纳税,国家提供服务与保障;公民违法,国家依法对之制裁。
而另一部分则是非公共资源支出,除了警方、消防、政府主责部门等法定救助机构,还有医院、专业救助机构,甚至政府非救助相关部门、热心群众投入了人力与物力。这些主体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但是多数时候有效救助又离不开他们,不可能指望警方与消防能够提供所有专业化救助服务。
那么,这些主体所提供的救助行为则并不是国家和公民的关系,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很显然,非公共资源支出部分应当由获救驴友全部承担。■舒锐
责编:戴瑶霖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