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业单位大改革全面打破终身制
本报讯 (记者廖靖文 通讯员粤仁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实施。省人社厅昨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2002年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
条例还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日前,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
【新闻背后】
条例酝酿十年终出台
据了解,《事业单位人事条例》用了十余年才最终制定。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是为推动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于法有据的法律框架。
事实上,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就提出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08年,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但直到2011年该条例才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公开。吴江说,条例既为改革指出了方向,又留有了空间。接下来的改革必须做到于法有据。既然条例已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下一步改革的方案就得按此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明确要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同保障相结合,有别于公务员,具体怎么改,也得在此法律框架下继续进行。”吴江说。
条例要点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人事争议处理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综合报道)
责编:刘艺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