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骑车被追尾,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受伤的老人向保险公司或肇事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前不久,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宿迁市泗阳县的陈大爷,今年已经七十多岁了,但耳不聋眼不花,闲不住的他,每天都骑着三轮车,来往于村里和废品收购站之间。在陈大爷看来,收购废品既能补贴家用,也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充实,是件一举两得的事。今年五月的一天,正在送货路上的陈大爷,突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轿车撞倒在地。

陈大爷:我同他并头走的,他走过的时候一加速,我连车带人就倒了。

随后赶来的交警,根据现场情况很快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轿车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陈大爷没有任何责任。

受伤的陈大爷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陈大爷左膝盖受伤严重,需要进行住院治疗。10多天的时间,陈大爷一共花去医药费9000多元。随后,就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陈大爷与王某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几次协商。然而,对于赔偿金额,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因就在于,陈大爷认为,保险公司除了应该赔偿医药费外,还应当赔偿自己的误工费。

陈大爷:我为什么要误工费,我被撞倒之后不能动,腿疼不能走路、不能骑车了,我就耽误了做工,40多天不能干活,不能干活了我收入从哪来。

陈大爷说,收废品的收入是他重要的生活来源之一,由于膝盖受伤,在此后的几个月的时间里,自己都无法再外出收购废品。因此,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这部分损失。但陈大爷这一要求,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因为陈大爷他年龄比较大,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远超国家的退休年龄,误工也没有任何的流水,所以误工我们这边是没办法认可的。

索赔误工费有无年龄限制 误工费该怎么算

由于赔偿款迟迟不能到位,陈大爷决定打官司要个说法。那么根据现行法律,索赔误工费是否有年龄限制?误工费又该怎么计算呢?

今年6月,陈大爷来到了宿迁市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刘会:我们跟陈大爷沟通了解过,陈大爷他本身是从事废品回收的,虽然年满60周岁了,但是他从事废品回收,应该有相应的证据能够支撑,这个诉请我们认为应该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像陈大爷这样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于是将线索移交至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研判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负责人 宋秀艳:保险公司可能有法律上的顾虑,顾虑当事人他的年龄超过了60岁,而且他没有固定的工作,这块儿他们误工费没法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只是根据误工的时间和当事人的收入状况来确定,法律也没有明确限定说,误工费必须要是在60岁以下,没有这个限定。

现实中,部分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选择继续工作,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对受害人造成了误工损失,受害人就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负责人 宋秀艳:我们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代表丧失劳动能力。从法律上来讲,这么多年陈大爷他一直有从事劳动,并且依靠自己的劳动来赚取收入,法律上应该支持他的误工费。

那么像陈大爷这样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雇主的老人,误工费又该怎么计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将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为了弄清楚陈大爷的收入情况,帮助他收集相关证据,检察官和法律援助律师走访了陈大爷的邻居和废品收购站的工作人员,确认陈大爷所主张的误工费金额,有理有据。

陈大爷的邻居:他天天在家里头收点垃圾,从外面收回来的,再拿去卖,有一定收入。

今年6月12日,陈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1.8万元。在该案审理期间,考虑到陈大爷因为事故住院产生了医疗费用,而赔付尚未到位,检察机关向陈大爷发放了5000元救助金。

8月9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与陈大爷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意赔付陈大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多元,8月16日,保险公司将这笔赔偿款交到了陈大爷手里。

陈大爷:我觉得这个处理很公平,我感到满意。

误工不误工,事实证据说了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主张误工费时,根据其在发生事故伤害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不仅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社会传递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价值导向。

(一审:杨露 二审:蒋俊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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