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请查收!来自全国扫黑办的黑恶势力鉴别指南

[来源:侠客岛] [作者:红拂出塞]

昨天,有个重要的新闻不可错过: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

这场发布会汇集了公检法司四部门、同时也是全国扫黑办主任、副主任的“一正四副”的领导出席,规格可以说相当之高。

会上透露的信息更是十分重要。会议一次发布了4个《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4个《意见》既可以看作是对过去一年多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结、升华,也可以看作是对最新热点问题的回应,信息量极大。

我们挑重点,一一来看。

现象

4个《意见》中,有几个词格外引人注目。

一个是“软暴力”。

2018年底,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公安局打掉一个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团伙核心成员胡某等在多家宾馆及民租房内非法开设赌场,为了牟取高利贷非法利益,纠集多人,以“烧纸钱、喷油漆、泼粪便、打砸物品、发信息恐吓、冬天逼迫债务人跳河洗冷水澡”等手段非法讨债。

这就是在过去一年的专项斗争中,打击实施“软暴力”犯罪的一个案例。

此前,在2018年3月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有提到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情形,但规定较为模糊。而此次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非常明确地进行了列举。

比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这种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又如“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这些“无赖招数”都属于“软暴力”。

另一个词是“套路贷”。

在各类非法贷款中,与黑恶势力纠缠很深的“套路贷”可谓最丧心病狂。 这次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说得很清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就是典型的“套路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指出,“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而由于其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

为了规范指导办案,也为了让百姓认清“套路贷”的危害,该《意见》列出了“套路贷”的一些常见犯罪手法,比如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

在处罚规定中,《意见》还特别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标准

在专项斗争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一直较为明确,但对“恶势力”的认定则有差异。此次,《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则给出了新的规范。

该《意见》用了1630字的篇幅来详尽规范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其中强调,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是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而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各种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由此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法律庄严,认定“黑”“恶”需要从严、从细。与该《意见》对照就会明白,最近引发网络热议的一些将佩戴夸张金银饰品人员、以凶兽纹身的彪悍人员、失独家庭人员、部分上访人员等认定为“黑恶势力”的新闻,实在不值一哂。

《意见》还指出,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此前,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而现在,要“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都存在,才算恶势力成员。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并且,“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另外,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过去在不同案件中存在着认识分歧。现在,《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解决了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明确依据。

正如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所说,这次4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依法、准确、及时”,不“拔高”、不“降格”,这12个字应为检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案质效的核心。

依法

一年多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成绩毋庸置疑。

截至2018年11月,全国打掉涉黑组织1000余个,一审判决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1.4万余名,1.8万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全国刑事案件下降7.9%,持枪案件下降38.9%,爆炸案件下降29.1%,杀人案件下降6.3%。

“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得到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这是陈一新给出的判断。

数字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让扫黑除恶围绕“依法”二字行进。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专项斗争要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按照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其体现之一就是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极为重要的工作。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也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为详尽的规范出台势在必行。

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可以说,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于当下,可以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于今后,则是加强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的重要举措。

一年前的1月24日,是一个大雪纷飞的腊八节,那天傍晚,《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重磅来袭。从那时我们就该知晓:

风暴荡尽尘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相关专题:扫黑除恶进行时

广告

评论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