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3日讯 “车票本身就含保险,为什么还要消费者承担另外的费用?”春运正酣,而株洲部分汽车客运站因涉嫌搭售保险受到乘客质疑。记者暗访发现,售票员在出具车票的同时向乘客收取了1元保险费。
【投诉】
这里捆绑销售保险票
因工作需要,市民陈先生经常要在长株潭三市穿梭,他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从长沙、湘潭两地到株洲,购买大巴车票均没有额外的保险,而在株洲乘车却“被买”了1元保险票。“每次买票,售票员都是直接将车票钱和保险钱算在一起收。”陈先生认为,车票中本身含有保险,不需另购保险,“即便是买,也是我主动提出来才行”。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曾就此向车站方面提出抗议,对方表示不要保险可以退,但他认为,对方所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买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你先卖给我再同意退,这是不公平的。你不能说你在窗口上张贴了牌子,提示购买保险自愿,就是合法的。”
【走访】
2个车站均加收1元保险费
日前,记者就此来到株洲市钻石路长途汽车站。“到长沙。”记者出示身份证后,售票员向记者收取了25元,随后递出一张株洲至长沙的车票。票面金额为24元,与车票订在一起的还有一张投保金额为1元的保险票。
记者随后来到株洲市红旗广场汽车中心站,购买一张前往醴陵的车票。让记者颇感意外的是,售票员未向记者索要身份证,但却收取了19元。之后对方只给了记者一张至醴陵的车票,票面金额显示为18元。记者注意到,先后购买车票的乘客均被收取了1元保险费,但无人提出退票。
【回应】
“想给旅客增加一些保障”
株洲湘运集团运管部一位姓何的负责人说,该公司在车站的售票窗口均张贴了提示牌,提醒乘客购买保险自愿,“要是你申明了,售票员还卖,一定严肃处理。”他表示,不排除一些售票员因唱票、卖票,工作强度大,忘记提示乘客自愿购买。“主要还是想给旅客增加一些保障。”
【律师】
重复投保涉嫌欺诈
公益律师杨阳说,《保险法》明确,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汽车票搭售保险缺少了协商一致的程序,也并非乘客提出保险要求,明显与法律相冲突。
同时,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等信息,与车票搭售的保险凭证上,这类信息大多缺失,也属违法。
此外,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客运票价由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组成。其中,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已包括了保险费用。“在票价中已经包含了保险费用的情况下,违法要求重复投保,已经涉嫌欺诈。”
■记者 李永亮
实习记者 李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