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鼓励各单位自主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通知指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为本地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提供技术支持,开展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等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推动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借助互联网技术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远程管理系统,对自动体外除颤器的运行和维护保养实时监控管理,并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地图、自动体外除颤器导航,为公众提供更加准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地理位置服务。
《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全文公布如下:
为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有关要求,规范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AED)配置,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二、规划配置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辖区院外心脏骤停发生率、人口数量及密度、辖区面积、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对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进行科学规划,明确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要求,包括数量、密度、点位、安装规范等。
(二)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应按照科学规划、注重实效的原则,优先保障重点公共场所,加大配置密度。其中,优先在人口流动量大、意外发生率高、环境相对封闭或发生意外后短时间内无法获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建议在城市轨道交通、长途车、铁路列车、飞机以及交通场站、大型企事业机关单位、工厂车间、城市广场、教育和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社区、体育和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超、酒店、旅游景点、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警车、消防车等应急载具内,逐步推进配置工作。
(三)鼓励各单位自主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积极参与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备工作。
三、安装要求
(一)自动体外除颤器安装应使用统一标识。标识由心形内加电击符号图案、AED和自动体外除颤器字样组成,背景色为橙黄色,心形图案为红色,文字和电击图案为白色,字体为黑体,具体如下:
注:整体字体为思源黑体常规/加粗;橙色色值为C0 M60 Y100 K0;红色色值为C0 M100 Y100 K0;白色色值为C0 M0 Y0 K0;字号为 AED(170pt),自动体外除颤器(66pt)。图案选择国际通用的心形和电击图形。
(二)标识应设置在自动体外除颤器放置点的明显位置。存在视线障碍的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置点应设置发光标志。
(三)自动体外除颤器包装内基本配置应包括具备单向通气阀的呼吸面罩或一次性人工呼吸面膜、剪刀、剃刀、吸水纸巾、一次性丁腈手套、消毒湿巾等。鼓励常规配备急救箱或急救包。
(四)自动体外除颤器应附有配套的保护外箱或机柜。根据安装地点需要可在外箱或机柜内配备警报或警铃装置,使用时启用警报或警铃起到提醒公共场所相关工作人员的作用。户外自动体外除颤器机柜或箱体宜符合《电子设备机械结构户外机壳》(GB/T 19183-2003)的要求,具备防风、防雨、防晒等抵御有害环境影响的功能。鼓励保护外箱或机柜上设显示屏,播放自动体外除颤器操作等应急救护知识普及视频。
(五)外箱或机柜门应方便、快捷开启(不上锁、不扫码),避免错失抢救时间。
(六)在外箱或机柜上,统一标明“自动体外除颤器”字样,粘贴警告用语和警示贴,禁止在非必要时取用自动体外除颤器。
(七)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安装在位置显眼、易于发现、方便取用的固定位置,如各类服务台、工作站等。有条件的可安排专人值守或安装电子监控。同类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安装位置应遵循统一规律;自动体外除颤器距地面不高于1.2米;周边应统一张贴操作说明、注意事项等内容,结合地方实际和铺设地点情况配备多语种说明,方便公众寻找取用。
(八)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公共场所应在该场所平面示意图上标示自动体外除颤器位置,并在重要出入口、自动体外除颤器放置处设有统一、明显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导向标识。导向标识的设置宜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2020)和《应急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2020)的要求。导向要素规范、系统、醒目、清晰、协调、安全。
(九)设备安装场所所在单位负责开展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日常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巡检内容包括: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信息、自动体外除颤器耗材状态及效期(含电极片状态及效期、电池电量)、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剩余使用年限、急救物品效期、机箱耗材、机箱位置、机箱电量、通讯日志(如为智能化)、标志标识、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