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道歉成平冤标配须有细则

2015-09-09 09:03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赵强] [责编:戴瑶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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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9月7日,该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安徽省高院的做法,在全国是不是首例难以考究,但确实少见。人们常见的是,洗冤难,索取国家赔偿难,要个口头道歉也很难。但是,在这里,安徽省高院不但给付了赔偿,还郑重其事地登报道歉,彰显出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和诚意,令旁观者也不禁啧啧称赞。对于被冤屈者来说,国家赔偿能够弥补他们经济上的损失,但在精神与名誉上的损伤,如果无法及时补救,消除影响,那么他们重返社会,重新开始正常生活,就势必遭遇重重阻碍。由此而言,登报道歉,并不意味着安徽省高院向谁低头,而是用彻底、真诚的行动纠正既往的过失,是对司法公正的敬畏,有利于重建司法威信。

    实际上,安徽省高院的做法,本就是现有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的《国家赔偿法》1994年审议通过,1995年初开始实施,当时就曾明文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后2012年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引入“精神损害”和“精神抚慰金”的概念,承认国家对精神损害的修复与赔偿责任。这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法治的进步。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家赔偿,求得赔礼道歉似乎比获得经济赔偿更困难。一个原因可能是习惯于高高在上的司法机关一时放不下身段,但最重要的原因可能还是:虽然冤案平反了,可如果冤案的追责没有跟进,责任者没有查明,由谁赔礼道歉会是个问题。甚至有的冤案,囿于审判制度的局限,须有集体担责,结果具体到谁去赔礼道歉都会感到委屈。然而,没有比蒙冤更大的委屈。为避免内部因素纠缠,尽快给被冤屈者最大的公平正义,以法院的名义,登报道歉,不失为合理的选择。在这一点上,安徽省高院的举动具有标本意义。

    不过,这一个案的做法能否成为安徽省高院的惯例,还有待检验。至于能否推举为全国施行的标准动作,则恐怕要像去年推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标准一样,有个国家层面的细则出台,方能奏效。 ■本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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