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助推司法改革 环境司法迎来春天

2014-10-30 11:23:31 [来源:中国网] [作者:冯嘉] [初审编辑: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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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解读之三】

  编者的话: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10月28日公布。本网第一时间邀请法学专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委员冯嘉对《决定》进行全方位解读。

  审判难,环境案件的审判更难。在我国环境保护与司法实务届,这已是人人皆知的现象。除了环境案件本身涉及极为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之外,造成我国环境案件审判难度大的重要原因就是司法难以完全独立。人民法院在受理、审判、执行环境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力量的不正当干预,而法官受制于人事、财政等体制方面的因素,也极难保持中立。

  环境审判因何而难?

  做过环境诉讼案件的律师都有一个共识:环境诉讼案件起诉到法院,先别说结果怎样,只要能顺利通过立案这个环节,就已经算是取得了重大的胜利。现在许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侵权诉讼案件,都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就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告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则法院就不予受理。其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实行被告举证制。既然法律明确规定是被告的举证责任,又为何非要让原告去举证呢?

  还有个别人民法院不愿受理原告起诉本行政区域污染企业的案件,但又不愿意根据法律规定向原告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因为原告如果不服法院的不受理裁定,可以以此为依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这些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就干脆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既不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此情况下,原告既不能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救济,又不能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真是欲哭无泪,欲告无门。律师们称这样的案件为“抽屉案”——法官将起诉材料扔进抽屉永不再过问的案件。

  简单的立案程序为何成为公众提起环境诉讼的拦路虎?原因就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了不正当干预。不仅是环境诉讼的立案,在环境案件审判程序中,不当干预司法的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为了保护污染企业,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利用个人职权随意干预司法审判,人情案、关系案比比皆是,严重地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信誉,对社会公平、公正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那么问题来了: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为何那么容易受到不正当的干预?这与我国的司法体制存在莫大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有完善的制度保障,这既包括财政方面的保障,也包括人事等方面的保障。然而,在这些重要的保障基础方面,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我国的司法系统虽独立于行政部门,但在财政、人事等方面却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法院办案经费的保障、人员工资及法官的任免、升迁等大小事情,都由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怎敢跟地方党政机关叫板?如果地方党政机关想要保护某一家被诉的污染企业,法院是很难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判的。

  造成环境案件审判难度大的第二个因素是环境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很多环境诉讼案件的核心争点都是事实认定问题,比如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科学认定问题。从知识构成的角度来看,法官是很难对此事实作出认定的。这也是很多法官不愿意参与审判环境案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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