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阳光审批”约束权力随意性

2015-07-27 08:58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张英] [责编:戴瑶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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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上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草案)》。会议特别规定,各级政府若随意批项目,直接负责人或被开除。

    《办法》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批准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或者非法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许可内容。

    目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各方面建设也是如火如荼,在这个进程中,政府对各个项目审批的管理和效果往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对整个经济建设起导向作用。由于机制制约,以及监督方式、力度等方面的不足,政府对项目的审批、建设管理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一些项目的审批和建设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不少项目有着极大的随意性。部分建设目标不清、技术方案论证不严、投资测算不符合标准的项目经过形式上的审查评估便批复通过;还有的项目则是典型的重复建设,如具备同样功能的市场相隔不远、重复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这种随意性不是无缘无故的,与其说是部分政府官员行政能力的不足,不如说是“审批即权力”已经成为一种“腐败共识”。去年分别发生在广东科技系统和国家能源系统的腐败案,都证明了项目审批随意性的腐败高发可能,以及随意审批中透出的“人治”色彩。正是因为有着足够大的寻租空间,再加上项目审批没有严格的监督制约,所以导致官员伸手过长,食髓知味。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挺进,重审批轻监管、管理随意性大、权力滥用风险突出等问题成为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的问题,各地方政府在“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也将项目审批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此次《湖南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制定,既是对国家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呼应,也是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把好审批这第一道关口,预防审批腐败、避免资源浪费的体现。而对随意批项目的负责人“或开除”的惩罚措施,也相当于是给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改革装上了“利齿”,能有效威慑想从中捞取好处的官员,同时消除以往审批中的“人治”色彩。

    那么,如果要彻底将项目审批中的权力随意性纠正过来,除了有严厉的法纪约束,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还应该做好全程监督工作。要及时披露涉及政府投资的问题,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大力推进“阳光审批”,使规范行政审批运作行为和加强内外部监督同时进行,确保政府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本报评论员 张英

责编:戴瑶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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