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书院”案吴军豹等4人一审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刑

2020-07-07 19:41:49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责编: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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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前,一些原“豫章书院”学员和志愿者来到法院门口。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图

2020年7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吴某豹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任某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屈某宽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陈某免予刑事处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吴某豹、任某强等人共同出资,经报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办“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简称“豫章书院”)。该校于2014年1月7日经批准增挂“青山湖区阳光学校”校牌,承担重点青少年的教育和行为矫正。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吴某豹(该校理事长)、任某强(该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等人违反办学许可规定,对该校学生施行有关心理治疗、精神障碍治疗活动的“森田疗法”,在校内设立“烦闷解脱室”(亦称“斋戒室”“静心室”),将学生带入其中进行禁闭并安排人员专门看管,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烦闷解脱室”由任某强负责安排看管人员值班,张某(该校安全处主任)负责落实值班安排和管理看管人员,屈某宽(该校教官)、陈某(该校教师)参与轮班值守看管。其间,先后分别禁闭被害人罗某、刘某某、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涂某、朱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除罗某外,前述十一人当时均系未成年人),每次禁闭时间三至十日不等。上述十二名被害人至豫章书院就读,均经其家长同意。

2019年11月12日,吴某豹、任某强、张某、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1月13日,屈某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罗某、陈某某向吴某豹、任某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周某某向吴某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豹、任某强公开道歉、返还学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屈某宽、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具有坦白情节,屈某宽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作为豫章书院教师,其主要职责是教学,仅在教官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学校安排参与了轮班看守本案三名学生,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本案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公开道歉、返还学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未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均表示需考虑决定是否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周某某当庭表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讼代理人表示需征求陈某某的意见决定是否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亲属、部分媒体记者及群众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