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再修:72条增至130条,创设从业禁止制度

2019-10-21 19:34:12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林平 孙茜楠 李嫒嫒] [初审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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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孙茜楠 李嫒嫒

校园欺凌、暴力虐待未成年人现象时有发生,涉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亟待修法规制。澎湃新闻从全国人大获悉,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迎来大修,条文从72条增至130条,拟创设涉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确立未成年人受侵害强制报告制度。

10月21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受国务院委托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从72条增至130条,增设受侵害强制报告制度

澎湃新闻注意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案说明指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1)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2)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3)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4)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5)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面很广,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社会等领域法律。草案说明指出,修订草案在章目编排及内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坚持增改删并举,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具体而言,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新增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程度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增加校园性侵防控措施,创设从业禁止制度

在家庭保护上,上述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在校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社会保护也是重要一环。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规范网络沉迷防治,完善刑案未成年被害人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修订草案还增设“网络保护”专章。草案说明指出,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修订草案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还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涉及四个方面的司法保护举措:一是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二是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三是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四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

同时,修订草案还细化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专章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同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以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主要包括: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细化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