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第一案 瑞幸状告星巴克能赢吗

2018-05-16 17:49:08 [来源:综合] [责编: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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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北京传来消息,美国连锁咖啡巨头星巴克要被一家中国互联网咖啡品牌起诉,理由是涉嫌市场垄断。

今天下午,中国新零售品牌瑞幸咖啡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一封致星巴克的公开信,称星巴克“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瑞幸咖啡近日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国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投诉,并向有关城市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根据介绍,瑞幸咖啡是中国市场上发展甚速的一家新兴咖啡品牌,定位为“新零售专业咖啡运营商”,希望应用新零售模式,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一个高性价比、购买方便的咖啡选择。从去年底创办以来,瑞幸咖啡发展飞速,至今已经布局525家门店,短短数月之间超越著名咖啡品牌COSTA而成为在中国仅次于星巴克,门店数量第二多的咖啡品牌,或许正是因为扩张势头过于凶猛,在发展过程中,瑞幸咖啡与星巴克产生了碰撞。

在这封题为“给行业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让中国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的公开信中,瑞幸咖啡提到星巴克涉嫌垄断的两大“罪状”:

其一,星巴克与很多物业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条款。“很多物业向我们反馈,

前期已与星巴克签订了排他性租赁合同,虽然还有闲置铺位,但也无法租赁给我们。这些排他对象,既包括国内外大大小小的数十家咖啡连锁品牌,还包括咖啡占营业收入30%以上的店铺,甚至名称与‘咖啡’字样相关的任何商家。”

其二,星巴克对瑞幸咖啡的供应商伙伴频繁施压要求站队。“瑞幸咖啡所选择的供应商全部为世界顶级品牌,其中很多与星巴克的供应商相重合,近期已有多家机器设备、包装包材、食品原料的供应商反馈,星巴克要求他们站队并停止向瑞幸咖啡继续供货。目前,我们已接到部分合作伙伴将要停止供货的通知。”

瑞幸咖啡称,星巴克这些做法“既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中国咖啡行业的发展。”,因此决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提起诉讼。

目前还不知道相关机构会否受理并就此展开调查,但如果受理的话,瑞幸咖啡诉星巴克垄断案将会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的“反垄断第一案”。

其实,由于市场份额超过50%且与物业方签署排他协议,在华经营涉嫌垄断一直是笼罩在星巴克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早在2014年8月就有媒体报道称,在克莱斯勒、奥迪等汽车品牌经销商因市场垄断遭遇处罚后,星巴克是中国反垄断调查的下一个目标。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旋即表态称,对星巴克的反垄断调查的报道与事实不符,但是,围绕着星巴克的垄断指责并未散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在2018年4月10日刚刚正式挂牌,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承担有反垄断职责。在今年的机构改革之前,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权分属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与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分别负责相应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商务部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总局主要负责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审查。而机构改革后,反垄断职能统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加强统一执法。

自2008年8月1日颁行后,《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了近十年时间,在去年《反垄断法》启动修订。反垄断法的修订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意味着中国反垄断工作正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星巴克是一家商业上取得巨大成功的公司。根据世界权威的市场调查机构欧睿国际的统计数据,在2016年和2017年两个最近的年度里,星巴克在中国咖啡馆服务的市场份额,是57.5%和58.6%;在连锁咖啡馆服务的市场中,其份额更是高达78.8%和80.7%;门店数量占连锁咖啡馆总数的58.6%和61%;交易总笔数占连锁咖啡馆服务市场的71.4%和73.3%。按照《反垄断法》的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星巴克在咖啡馆服务市场,尤其是连锁咖啡馆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会被法律赋予更多的义务。《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订立排他性的“独家购买”协议。第十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自己进行交易。

那么星巴克到底会否瑞幸咖啡的起诉而遭到反垄断调查呢?答案是这种可能还是有的。

先看瑞幸咖啡所提到的《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到底说了什么。《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那么需要判定的就是星巴克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签订过排他性协议等。欧睿国际的统计数据已经显示,星巴克在华市场份额超过50%。《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至于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瑞幸咖啡称,他们掌握的确凿证据表明,星巴克利用自己的先占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在其进驻高端商务写字楼,与业主签订“店铺租约”时,大量采用自己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严辞约定排他性条款。包括要求出租人确保在租赁区域内,不存在:1、商号或者店名中,包含“咖啡”的任何商家。2、销售独立品牌的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饮料的商铺或摊位。3、无独立咖啡品牌,但连续一个月中,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类饮料销售的商铺或摊位。4、经营 Costa、太平洋咖啡(Pacific Coffee)、漫咖啡(MAAN coffee)、两岸咖啡(C. Straits Cafe)等所列清单中的连锁咖啡馆。

星巴克的排他性条款,给与之签订“店铺租约”的业主均设定相同义务:限定交易相对人在租赁期限内,只能与星巴克进行店铺租赁。换言之,只要其与星巴克订立门店租约,就不得与其他咖啡馆服务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否则即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只是瑞幸对星巴克的“指控”,而这些“指控”最终是否成立,还需要看星巴克如何为自己辩护,当然,更关键的是看反垄断执法部门如何判定,但这需要时间。反垄断调查往往旷日持久,比如去年,欧盟刚刚判定谷歌公司滥用其在搜索引擎领域的市场主导地位,被处以创纪录的24.2亿欧元(约合27亿美元)反垄断罚款,而整个过程足足耗时七年,七年时间,足以把很多被伤害的竞争对手拖死了。

从这一角度讲,瑞幸诉星巴克垄断,应该不是为了期待最终的结果,而更希望通过舆论的声音来制衡星巴克在竞争中对所使用的手段有所克制,从而寻求一个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本质上,瑞幸咖啡VS星巴克,给人深刻印象的并不是一家中国品牌对垒跨国公司,而是一家新零售品牌与传统零售势力的较量。那些新兴品牌的新零售模式才是巨头们最为忌惮的,像瑞幸咖啡,在它的商业模式中,通过手机就可以买咖啡,下单、支付、取餐等环节全部通过手机APP完成,再辅以不同类型的门店来满足用户多元化的场景需求,这种 “无限场景(Any Moment)”的新玩法与传统咖啡业是完全不同的路数。

基于互联网和新零售的新业态正在改变中国的市场格局,这种改变以往是阿里巴巴、腾讯、京东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发起的,但瑞幸咖啡VS星巴克事件表明,来自新零售的变革已经渗透向各个垂直行业,成为一种自发的、普遍的商业变革,在这一大背景下,预料未来还会有更多冲突和纷争,而对市场而言,谁输谁赢其实并不最重要,最重要的是消费者能从这种变革与纷争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