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对慈善捐赠失信者限制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

2018-03-16 12:50:45 [来源:中新网] [初审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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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16日,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公布一系列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措施,其中,对慈善捐赠失信者等联合惩戒对象将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

备忘录指出,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 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慈善组织”);二是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捐赠人”)。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备忘录公布一系列守信联合激励措施,主要包括: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

——为守信捐赠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便利服务;

——在孤儿收养中,作为判断收养人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在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中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等方面,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

——在专利申请、版权登记、诉讼维权等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

——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考虑;

——在学习培训、公派出国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守信捐赠人;

——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

——鼓励博物馆、科学技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服务;

——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购票优惠政策;

——鼓励航空公司推行“诚信机票”计划,提供优先服务、“信用购票”等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

备忘录强调,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慈善捐赠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包括:

——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

——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备忘录还公布一系列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

——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提高财产保险费率;限制申请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失信受益人信息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

——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限制融资或授信的重要参考;

——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限制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予以撤销;

——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备忘录要求,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