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隐私信息公开既要有必要性更要有合法性

2017-11-23 08:13:39 [来源:检察日报] [初审编辑: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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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隐私信息公开,既要有必要性更要有合法性

日前,记者登录河北省衡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发现,该网站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了一份《故城县发展改革创新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监督人员)基本信息表》。在这份表格中,发布机构故城县发改局公布了该局14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历、籍贯和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其中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未作任何处理,被完整公开。故城县发改委工作人员表示,已向领导反映此事,领导会在研究后采取相关措施(11月22日澎湃新闻)。

近期媒体就相继曝光江西省景德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安徽省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泄露不当个人身份信息事件。与相关信息未被依法公布侵害公众知情权相比,行政机关过多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同样侵犯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此类事件频发,暴露出一些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需要补一堂法律课,即哪些必须依法公开、哪些不能公开、哪些在不同范围公开,亟须认真学习。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予以公开。从相关报道看,14位行政执法人员的隐私信息公开没有得到他们的同意,那么,这种公布同样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违反。

有人说,泄露的是公务员的个人信息,是不是问题不大?身为公务人员,与一般公民相比,其隐私权受到了更多限制,即在公权力行使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其隐私权依法受限。因为涉及个人基本权利,因此受限需要有法律依据,比如公务员法。除此之外的情形,其个人隐私受到法律同等保护。

比如上述事件中,故城县发改局公布了该局14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历、籍贯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公布行政执法人员个人相关信息,有利于群众监督,也方便联系。这其中,争议最大的有两项: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关系很多其他个人私务,是不是在公开时加密几位数字,在有法定事项时再依申请向相对人公开?联系方式在很多基层单位,主动公开的也不少,如果本人同意,没有问题。可当事人表示“该名单公布之后,经常接到炒股、卖发票等骚扰电话。害怕有不法分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从此事,我们能看到,信息公开尺度,一些行政机关没有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要么没有依法公开,要么公开过度。而在个人信息保护不够理想的当前,不当的信息公开,可能给个人带来的麻烦解决起来很麻烦。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同时也应在公开之前充分衡量必要性、合法性,以最小侵害手段达到行政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