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 禁止期房转让

2017-04-14 09:34: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王子谦] [初审编辑: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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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南省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

中新网海口4月14日电 (记者 王子谦)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4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以促进海南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民在海口市区某地产项目前路过。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市民在海口市区某地产项目前路过。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海南省住建厅14日凌晨在其网站公布了《通知》全文,即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明确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限制投机性购房。要求在海南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同时,在海南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明确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规定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各市县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即日起,海南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海南将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通知》要求,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经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市县,继续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本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海南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县物价部门进行预售价格备案,并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预售价格,严格按“一房一价”进行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

《通知》要求,各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各市县二手房交易合同必须全部纳入网签备案管理。各市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商品住宅不动产登记情况实时交换给房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房管部门要根据商品住宅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确定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

《通知》要求,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更加严格的调控政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