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铀委员: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 追究监护人刑责

2017-03-02 10:39:31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肖茹丹 赖芳杰] [初审编辑: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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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铀。资料图 
全国政协委员李铀。资料图

华西都市报 记者 肖茹丹 赖芳杰

27日晚上,天津市南开区某商场两名不足5岁的幼童从4楼坠亡,据媒体报道,孩子父亲一手抱着一个孩子,在护栏处观看夜景,结果失手,孩子坠楼。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甚至有网友质疑“父亲的行为涉嫌过失杀人”。

数据显示,在中国,意外伤害是0岁至14岁儿童的首要受伤害原因,平均每年有5万儿童因此丧生。监护不当成为这些案例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对这些导致未成年人伤残或者犯罪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没有法律制裁,”全国政协委员李铀今年将带着这个提案参加全国两会。

数据:

意外伤害成首位 每年5万儿童死亡

据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我国儿童意外伤害占儿童死亡总量26.1%,有4000万中小学生遭遇过意外伤害,40万致残。据“全球儿童安全组织”的报告,中国每年有近5万名0-14岁儿童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平均每天近150名,中国该年龄段的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的发生率是美国的2.5倍, 韩国的1.5倍。

每一年,儿童因父母疏忽监管而酿成悲剧的新闻层出不穷,仅2016年公开报道的类似案件就有数十起,每年寒暑假是儿童意外伤害的高发期。

2016年4月,安徽一母亲因低头玩手机,没能及时发现两岁孩子的危险行为,导致孩子遭汽车碾压身亡;

2016年6月,广州一4岁男童因独自在家玩耍,不慎从23楼的窗台坠亡;

2016年8月,深圳一女童趁老人在家午睡,自行爬上33楼天台玩耍,不幸坠楼身亡;

2017年1月,西安一母亲带4岁的儿子去温泉世界玩耍,因沉迷于手机,孩子溺亡。

现状:

多部儿童保护法律 唯独“监护失职”缺位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有70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针对儿童暴力、虐待、剥削导致伤害等均有涉及,唯独因监护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没有规定。“规定过于原则、适用范围狭窄、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在实践中对儿童监护失职行为的处理凤毛麟角,”李铀认为,每每遇到类似问题,最重处罚不过为“公安机关训诫”,但这种处理不到位更加重了监护人对类似情况的漠视。

李铀指出,监护制度是公法,应该纳入刑法保障,尤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应该责无旁贷,“因此我建议在《刑法》中将儿童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罪”。

建议:

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 追究监护人刑责

在李铀准备的提案中,记者看到“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建议”,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在《刑法》中将儿童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罪;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提供保障。

提案建议,在刑法第四章中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设立相应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对监护人有过错且造成《刑法》层面上的社会危害性结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失职行为,要建立多类型的刑法种类,在剥夺监护权的同时,父母也要接受法律强制惩戒和经济上的处罚,比如参与社会服务、接受心理咨询、购买服务保障孩子生存发展等。

以天津两儿童坠楼为例,有网友气愤认为父母涉嫌过失杀人,但也有网友指出从道德层面来讲,父母失去子女已经非常悲痛,若还要承担刑责,难免有些不近人情。对此,李铀说明:“要区分不同的过错及危害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此外,李铀还在提案中建议完善刑法中的资格刑,扩大资格刑的处罚范围,比如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等;另一方面也要建立替代性监护制度,由儿童救助机构和临时看管机构与之配套。

借鉴:

将儿子遗忘车中 美国男子被判终身监禁

2014年6月,美国南部乔治亚州一名男子将自己22个月大的儿子遗留在车中,沉迷于手机,尚在襁褓的孩子被活活热死。2016年,该男子被判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2015年7月31日,美国新泽西一名母亲将自己的女儿留在车中独自去购物,孩子被热得大哭,被两名警员破窗救出,该女子被控“危害儿童安全”。

在全球很多国家,都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犯罪有较详细的规定。美国很多州,父母单独将子女留在家中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生意外,会被当地警察定为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严重的可视为犯罪;法国规定监护人对15碎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抚养货照护,导致其健康受损的处7年监禁及罚款;致死的处30年徒刑;德国监护人对6周岁前的儿童,必须每间隔10至15分钟就要观察一下儿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