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擅砍古树最高罚50万元

2016-07-29 15:22:26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阮元元] [初审编辑: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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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深圳讯 (记者阮元元)草地上“请勿践踏”的提示牌不能再被忽视,深圳市民如果随意践踏公共绿地会被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10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开始施行。

  记者看到,为了保护绿地,《绿化条例》确定深圳将建立永久保护绿地的制度;要求新建居住类工程配套绿地不得少于用地面积30%,不达标不验收;鼓励实施立体绿化等绿化新形式;对破坏绿化环境、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等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古树名木被纳入保护范围是《绿化条例》的一大亮点。《绿化条例》将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树种特别珍贵稀有和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都纳入了古树名木的特别保护范围,并对破坏绿化环境、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绿化条例》提出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上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或者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损害古树名木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致古树名木死亡或者砍伐古树名木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其他树木,擅自修剪树木的每株罚2000元,致使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迁移树木的,按照每株5000元进行处罚;擅自砍伐的,则每株处以1万元罚款。

  践踏草地要被罚

  按照《绿化条例》,具有以下损害绿地行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在禁止践踏的公共绿地践踏绿地;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如果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私搭乱建;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将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