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会议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专家分析,在即将迎来建党95周年之际,中共再度释放出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
“七一”前再亮从严治党利器
根据官方发布的新闻通稿,这次政治局会议指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此外,会议指出,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本月7日,官方曾发布消息称,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王岐山在讲话中指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此外,王岐山还强调,制定问责条例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专家解读:治理官员只要权力、不担责任的现象
目前,此次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具体内容尚未公布,但是通过政治局会议的相关表述,已经可以透视出中共这部党内问责条例的诸多侧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中新网记者分析,此次会议强调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就颇具针对性。
马怀德说,此前中共党内也有诸多问责制度,但是,就执行效果来看,问责存在不平衡、不主动的现象,影响问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一些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的现象突出。
“比如,被动问责的多,主动问责的少。一个问题出现了,有领导批示、有上级督办这样的问题就问责的多、问责的快,其他问题就少问责、不问责。再比如,一些问题,直接责任追究的多,领导责任就追究的少,主体责任没有落实。问责不力,官员的责任意识就无法形成,从而出现了官员只想要权力,不想担责任的现象。”马怀德说。
此外,针对会议强调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的相关表述,马怀德说,这个要求就是将党内问责更细化、更具体、更明确。
马怀德分析,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需要党的每个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共担,以前总在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但是对于党内的不同系统来说,落实从严治党和权力问责,责权需要分的更细致。
“既然是全党的问责条例,就要细致说明责任‘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的问题,有必要明确到具体的系统和部门,组织系统的责任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宣传系统、统战系统、政法系统等,这些都需要明确。”马怀德说。
制度背景:中共问责制度从分散走向权威
关于中共的党内问责制度,此前比较为人熟知的是中办、国办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至今已有7年。但是,中共关于问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不仅限于这一个。
马怀德介绍,此前,中共党内问责制度较为分散和零碎,现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其中专门规定问责的就有12部,这其中就包括上述《暂行规定》。在此次全党的问责条例出台之前,涉及党内问责的制度不仅较为分散,且存在表述不一、概念不清、内容不聚焦、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
记者注意到,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马怀德表示,中办、国办此前印发的上述《暂行规定》是在十八大前,并且由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体现出内容还是在行政问责的层次。如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一部党内法规,它的权威性、系统性,以及对十八大之后新情况、新问题的针对性都更强了。
十八大以来,包括《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中共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一再扎紧。
马怀德说,从《暂行规定》升到《问责条例》,意味着中共将问责制度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又有了重要一环,在“七一”前夕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这部问责条例,再度释放出中共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记者 阚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