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劝多次仍搞婚外情 妻子起诉离婚获赔偿

2016-05-10 10:40:25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责编: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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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杨婷)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旦出现不忠诚和信任危机,婚姻解体追悔莫及,过错方还要面临赔偿或少分财产的境地。今天,通过一则婚外情的案例,为您解析其中法律问题。

多次劝说 丈夫仍搞婚外情

妻子起诉 离婚获精神赔偿

阿琴和程明(均为化名)于2008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7月10日在越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程明一直沉迷网络游戏,好逸恶劳。2014年5月后,程明长期赋闲在家,基本依赖阿琴以及双方家长资助生活。自沉迷游戏后,程明性情暴躁,肆意辱骂阿琴和双方长辈。之后,程明甚至与其他女子发展男女关系,有多次出轨行为。阿琴及双方家长虽多次劝说,但程明仍不悔改。

阿琴从2014年9月怀孕到之后生育儿子后的哺乳期间,程明依然如故,不但不体谅妻子,更是变本加厉,在家摔砸物品。暴怒时,还多次朝儿子耳边大声嚎叫。有一次,阿琴还报警求助,以制止程明的殴打行为。阿琴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携带抚养儿子并向程明追讨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同意离婚,程明同意儿子归阿琴携带抚养并每周探视一次。法院综合考虑,酌定程明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500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阿琴为证明程明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向法院提供了其不雅视频和照片,程明虽然不予认可,认为存在修改的可能,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阿琴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程明婚内出轨的事实,酌定程明应向阿琴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说法

4种情形可要求赔偿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作为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