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原局长退休两年后"落马" 曾借溢油事故捞钱

2016-02-16 09:00:51 [来源:正义网] [初审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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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景华案公诉人

侯景华在法庭受审

侯景华忏悔:一恨自己辜负党的多年培养和教育;二恨自己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委托;三恨自己辜负了人民群众的希望;四恨自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可乐,可乐,今天我遛你,明天就不知是谁了。”退休三年多的辽宁海事局原局长侯景华站在被告人席上回忆说,得知被调查后,他无法与他人交流排解,只能向自己的狗吐露心声。他知道,自己悠闲自得的退休生活很快将变成失去自由的牢狱生涯。

2016年1月29日,经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烟台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景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离任审计发现犯罪蛛丝马迹

2012年8月,侯景华正式退休。在对侯景华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依照惯例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审计时,发现其财务方面有一些问题,部分事项的办理程序不符合规定,如一笔400余万元的清污费的支付依据不充分、4艘公务船舶的变卖程序和价格均存在疑点。

随后,中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展开调查。2015年1月,经交通运输部党组批准,中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对侯景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烟台市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逐一分析,深入研究。办案检察官还针对海事业务系统领域方向性的问题进行了咨询,对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业务环节结合线索进行重点调查。

通过对线索的核查,大连一家海事企业浮出水面。专案组侦查发现,该企业多次与辽宁海事局产生业务往来,且多笔业务在价格和程序上存在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合伙人张某与侯景华关系极为密切。

同时,根据纪检部门初核中发现的大连某技术公司总裁孙某名下的工商银行一账户与侯景华家人、亲戚资金来往频繁、异常这一情况,专案组断定该账户由侯景华家庭实际控制和使用,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可疑。

据此,专案组决定对吴某、张某、孙某立案侦查,重点突破后,再对侯景华立案侦查。随后,专案组制定了详细缜密的审讯策略,一步步瓦解了吴某等三人的心理防线。很快,张某、吴某和孙某三个主要行贿人均告突破。在掌握了侯景华涉嫌受贿的确凿证据后,烟台市检察机关立即组织干警奔赴青岛,将侯景华抓捕归案。

经查,2004年下半年至2012年8月,侯景华在担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烟台某船舶公司经理黄某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工作调动、人员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丁某晋升职级提供帮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非法收受2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

借大连“7·16”溢油事故“捞”了一把

侯景华是一名“业务型”领导干部,对待工作比较认真负责。当兵出身的他从四川外语学院毕业后就到了青岛港务局工作,之后一直在海事系统就职。

记者梳理侯景华的履历发现,多年来他取得了不少成绩,几次工作调动和升迁都是基于优秀的工作表现。办案检察官向记者提到了这样一个细节,侯景华对海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数家珍,涉及工作方面的内容可以脱口而出。但就是这样一名颇具工作能力的领导干部,却利用职权便利大肆受贿。

侯景华的贪腐历程应该从调任辽宁海事局局长前后开始。办案检察官介绍,2005年前后,正是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侯景华一家也想炒房,但资金缺口相当大。经不住妻子的耳边风,侯景华将目光转向了利用手中权力捞钱。

如何快速来钱,却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最初,侯景华将目标锁定为当时辽宁最大的一家海事企业。但当时该企业因故无法开展大规模业务,时任该企业负责人的吴某主动找到侯景华,介绍张某给侯景华认识。之后,张某和吴某多次请侯景华吃饭、送礼品,关系日渐熟悉后,张、吴二人向侯景华表达了想从事海事业务的意愿。

2007年10月,上海货轮“申海一号”在大连海域沉没,随船所载的5000余吨钢材也沉没海底。张、吴二人抓住这个时机,临时成立了一家汇通公司,在侯景华的帮助下,在没有打捞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取得钢材打捞权,后转卖这些钢材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2008年上半年,二人送给侯景华200余万元。

从那之后,侯景华与张、吴二人越走越近,多次利用手中职权给该公司大开绿灯,先后为该公司在“太荣兰花”轮沉船打捞和清污费结算,大连“7·16”溢油事故清污费结算以及租用辽宁海事局大连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和大连湾棉花岛辽宁海事局工作船码头等业务上提供帮助。

在侯景华的大力扶持下,这家注册时仅有30万元的小公司,在短短6年时间内,一跃成为辽宁最大的海事企业,几乎垄断了当地的海事业务。与此相对应的,二人也多次给予侯景华“好处费”共达363万余元。

除了汇通公司,侯景华在任期间,利用手中职权,还与多个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收受贿赂中饱私囊。

想方设法安全藏匿赃款却未安全

2015年12月30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侯景华受贿案。记者梳理烟台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发现,侯景华受贿呈现出犯罪数额大、涉及领域广、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等特点。

起诉书指控,侯景华受贿数额达65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单笔收受款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超过10次,仅汇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和合伙人吴某两人的贿赂款就达363万余元。他还收受外币3次,并多次收受金条、红木家具等物品。

从行贿人的请托事项看,侯景华先后为烟台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黄某等22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人员招录、晋升职级等方面提供帮助。

记者了解到,侯景华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利用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丁某、谭某、卢某三人请托,为三人的子女、女婿等报考大连海事局工作面试提供帮助,共收受人民币21万元。

在即将退休的半年前,侯景华又接受他人请托,为杨某之子调入辽宁海事局某部门工作提供帮助,收受杨某100克金条两根。

起诉书还指控,侯景华收受贿赂时间自2004年持续至2013年春节前,长达8年。从单项犯罪事实来看,长期接受某些商人的利益输送,时间最长达6年。

8年多来,为了使这些非法所得有一个安全的藏匿之处,侯景华想方设法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赃款。

办案检察官在核查侯景华家庭资产时发现,侯景华的儿子名下一辆轿车的购车款来自一个工商银行账户,而这个账户的所有者既非侯景华,也不是他的儿子,而是一名姓孙的企业负责人。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梳理筛查这个账户发现,该账户与侯景华及其多名亲属都有过资金流动。据此,检察机关判断侯景华才是这个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和使用者。

通过这个账户,检察机关顺藤摸瓜,突破了侯景华藏匿赃款的其他几个地点。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侯景华将赃款分别存入亲戚、“合作伙伴”等多人的账户,这位姓孙的企业负责人就是其中之一。在与孙某有过多次权钱交易后,侯景华利用孙某在工商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转移掩饰家庭资产,直到得知被调查后,将该账户注销。

交代所有受贿事实后感到解脱

“被告人侯景华受贿案的依法审理,再次体现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无论贡献有多大,功罪不可相抵;无论领导干部是否在任,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不会‘平安着陆’,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庭审阶段公诉人鲜明地指出。

在庭审过程中,侯景华也数度哽咽落泪,最终陈述阶段更是泣不成声。

“我记得一位智者说过,人的一生只有三天,昨天、今天和明天。那么什么是我的三天呢?昨天,我人鬼参半,做过人事,为国家和集体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也曾立过功受过奖,被提拔到了领导岗位。但自己没有珍惜荣誉和信任,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而是利用组织赋予自己的权力和职务谋取了私利,接受了数十人的巨额贿款。”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侯景华表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服法”。

侯景华是在退休两年多后被纪委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在到案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他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一度罹患抑郁,认为一旦被抓就是死路一条,并曾产生自杀的念头。

侯景华到案后供述,得知被调查后,他曾多次找张某、吴某等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家中的赃款、赃物进行多次转移、匿藏,做好了充分准备对抗司法。而这也导致他在刚到案时情绪消极,并一度对抗。

到案后,专案组在讯问过程中一步步瓦解了侯景华的心理防线,使其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还主动交代了多笔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

“多少次睡梦中惊醒,多少次因恐惧而心悸,多少的悔恨和后悔一直盘踞在心头,伴随着我的日日夜夜。”侯景华在悔过书中写道,退休后得知纪检部门在调查自己后,惶惶不可终日,寝食难安,郁郁寡欢,只好求助于抗忧郁药品度日。因为罪行也无法与他人交流排解,只能与他养的狗说话解闷。到案后,交代了所有的受贿事实,反而感到解脱。

“回顾昨天全是悔恨和眼泪。一恨自己辜负党的多年培养和教育,二恨自己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委托,三恨自己辜负了人民群众的希望,四恨自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侯景华说,走上了犯罪之路,成因众说纷纭,有人说是社会风气,但他清醒地认识到“是自己内因发生了病变而导致自己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而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的落网,也再一次证明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一真理。

“展望明天全是惆怅,我的明天在哪里?无疑是在监狱服刑,想到这些,酸楚和忧愁又塞满心头,而感到不寒而栗。”侯景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