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原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原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运营总监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就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记者专访了本案的审判长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人员。
再加工“为挽回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五六月间,两被告单位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相关产品大量积压。
同年下半年,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为挽回经济损失,经被告人贺业政等相关管理人员商议,决定将上述回收或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
此后,这一违法行为形成了从上至下的默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责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两被告单位销售的产品并非“过期食品”,有的期限不是保质期,而且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有的保质期可以更改,甚至保质期可以自动延长。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标准。
本案的审判长徐伟说,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