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因受贿被判12年

2016-01-20 16:02:13 [来源:法制晚报] [初审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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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杨刚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宁 温如军)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此案曾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刚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金石置业集团公司、新疆鸿远投资公司、蒙志鹏等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1379万余元。

法晚记者获悉,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北京市和朝阳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7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2015年11月12日中午11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今天上午,三中院公开对此案作出宣判。法院审理后查明,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刚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者通过其妻贾英、其子杨讴嘉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1216.47万元、美元1.1万元以及价值155.71796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79.2765万元。

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刚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杨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杨刚落马时间表

2013年12月27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3年12月31日中组部证实,中央已决定免去其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并撤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2014年7月11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杨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决定给予杨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同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北京检察机关对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涉嫌受贿案依法提起公诉。

延伸阅读曾被曝涉嫌乌鲁木齐地产腐败

去年7月,中纪委发布对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的调查结果时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同时,中纪委还通报称杨刚已构成严重违纪,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1985年杨刚以32岁的年龄升任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副书记,成为当时新疆最年轻的“厅官”。

杨刚在乌鲁木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共41年,直至2010年赴京任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两年后杨刚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并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但不久后就被中纪委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指出,杨刚在乌鲁木齐市主政期间,曾有多家当地地产商涉嫌对其进行商业贿赂和利益输送,而亲属也利用他的权势,参与了新疆的旅游和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事项。

杨刚其人

1953年1月生于河北藁城的杨刚,197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政治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

历任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副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副师长,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副书记、党组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委副书记、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区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