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幼儿园教师强奸、猥亵十余儿童被判无期遭抗诉

2015-09-07 15:56:26 [来源:银川新闻网] [作者:李海盼] [初审编辑: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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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川市检察院对原灵武某幼儿园教师黄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提出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据悉,黄某某利用自己担任灵武某幼儿园教师的工作之便于2014年2月至4月教学期间,多次在办公室、学校操场等处对该幼儿园女生实施奸淫、猥亵行为,被害女生达十余名之多。最终,黄某某被银川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银川市检察院认为本案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黄某某身为幼儿园教师却多次在学校办公室、操场、教室等地,且有多名幼儿在场的情况下对多名幼女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其行为对被害幼女的身心造成的伤害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某某行为严重背离社会道德,触犯法律底线,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后,银川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抗诉决定。

法律引申:

1、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2、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儿童,应从重处罚。

(记者 李海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