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副局长:我改写过《儒林外史》应该减刑

2015-08-25 16:29:23 [来源:新安晚报] [作者:蒋六乔] [初审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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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2月起,时年42岁的王高林凭借努力,先后担任枞阳县副县长,安庆市水利局副局长等职。然而,王高林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王高林曾改写过名著《儒林外史》,应参照立功情节,减轻刑罚。不过,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一审判决后,王高林因受贿罪,获刑十年。不服判决的王高林提出上诉。8月24日,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从安庆市中院获悉,王高林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帮人牟利,收下黄金钥匙

2013年底,王高林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案发。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被安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调查,早在2007年10月,安庆某开发公司中标了枞阳县金桂景观园小区土地开发项目。按当时枞阳县政策,该项目可享受各项规费标准减半的优惠。但由于该 地块部分拆迁迟迟没有完成,阻碍了工程进度,使得该公司未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此外,该公司还认为项目容积率偏低。为此,公司董事长许某找到了王高林帮 忙。在王高林帮助和支持下,这些问题得到了解决。

为了表示感谢,并希望王高林继续帮助公司协调拆迁进度,许某于2008年中秋节前,送来一把价值49990元的奥运黄金钥匙。王高林收了下来。

2008年3、4月,枞阳县政府决定对该县雨坛乡大窑圩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进行招商引资。为了能顺利拿下该项目,安徽亿中土地公司大股东韩某请求时任枞阳副县长的大学同学王高林给予支持和帮助。此后,韩某两次送给王高林15万元。

改写名著,希望参照立功

2014年11月,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王高林受贿一案。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王高林上世纪90年代曾改写过名著《儒林外史》,应参照立功情节,减轻处罚。不过,法院认为,王高林这一行为并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

此外,辩护律师还提出,王高林曾在反腐警示教育片中现身说法,这一行为也应参照立功情节。法院认为,现身说法只能证明王高林有悔罪表现,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同样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高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韩某、汤某、许某、钱某、史某、刘某等六人贿赂的44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以及价值49990元的奥运黄金钥匙一把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今年4月,安庆市大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处,被告人王高林因受贿罪,获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因不服一审判决,王高林提出上诉。记者昨日从安庆市中院获悉,王高林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记者 蒋六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