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立法“不得让6岁以下孩子独处”

2015-07-30 09:13:08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仇惠栋] [初审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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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江宁饿死女童案、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浦口“虐童”案……一些极端案例不断敲响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各方人士呼吁尽快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意见。这一草案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机关在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中各自的职责,明确了多层次的“护甲”,各界人士即日起至8月5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联系电话:025-68786918、025-68786917。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仇惠栋

第一层“护甲”:行政保护

设立专门“保护委”和专线投诉“一日办”电话

该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文广新、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综合服务平台在接到求助、投诉、建议或者咨询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情况紧急立即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处理,处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层“护甲”:家庭保护

不得让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或者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

该草案明确列出了监护人的禁止性条款包括: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或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的等等。

第三层“护甲”:学校保护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校分数排名

在规定学校的义务职责时,这一草案针对学校和教师列出了7条禁令,具体条文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下列行为:

(一)嘲讽、辱骂、殴打、罚款;

(二)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

(三)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

(四)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

(五)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

(六)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该草案还分门别类做出要求,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超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业量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利用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或者组织、动员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内、校外课业补习班。

高中每日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学校不得以晚自习名义组织文化补习或者考试;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课时。

此外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日参加不少于1小时的户外体育锻炼,但因天气、突发事件等原因不适宜锻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