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交警依法销毁逾期未处理车辆12411台/图

2015-06-01 11:3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邹园 肖强 许晓]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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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上午,长沙交警在开福区停车场对电动摩托车进行集中销毁。

华声在线6月1日讯(记者 邹园 通讯员 肖强 许晓)今天上午,记者从长沙交警支队获悉,交警支队将从6月1日起依法对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扣留的超期未处理机动车共12411台进行强制销毁。

这次被销毁的车辆是长沙交警在“春季攻势”、“畅安行动”专项交通整治行动和日常交通管理中依法查扣的。12411台机动车包括电动车3986台、二轮摩托车6978台、三轮摩托车1274台、汽车173台。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于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开福区交警大队安宣中队中队长许昕懿告诉记者,这些车辆是长沙交管部门扣留后,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经过公告后三个月,违法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他介绍,发生交通违法,不但要进行处罚,还要根据违法情形对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记分。出现没有及时处理的情况一般为罚款金额高于车辆价值本身,或是违法记分的原因。

对于销毁后的车辆,将由专业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防止报废车辆再次回流市场。同时,车销毁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记录并没有消除,若要消除交通违法记录,违法当事人仍然要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长沙交警提醒,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在车辆被查扣后,请尽快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定程序,报财政后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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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因违法被交警部门扣留后,驾驶人携带强制措施凭证及相关证件资料,到相应的交警大队处理。被扣机动车者请携带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单据(未注册登记的请带车辆来历凭证及合格证,无驾驶证的请带身份证),非机动车主请携带驾驶人身份证、行车证(未备案登记的请带车辆来历凭证及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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