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新规要求领导干部为决策过错“埋单”

2015-04-25 10:18:5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任玮] [初审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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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银川4月25日电(记者任玮)今年5月1日起,宁夏银川市将正式施行《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促使决策参与者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使决策更加科学、严肃、审慎,避免决策者“拍脑袋决定、拍胸脯执行、拍屁股走人”现象。

据了解,《办法》所称决策是指银川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作出决定及执行的过程。

《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决策归档备查制度。对作出的决策由制定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决策草案、调查研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领导签批等各环节资料,及时归档备查。此举将使决策责任的倒查和认定有迹可循。

同时,决策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或者离职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对违法违规的决策,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对应该及时作出的决策久拖不决的;因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等9种行为之一的,将被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另外,决策人有以下3种行为之一的,将被从重处理:因决策过错追究过责任,之后再次因决策过错又需追究责任的;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过错责任调查处理的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办法》还对决策承办部门和承担风险评估的工作部门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追究决策过错时发现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不客观公正提出论证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任编辑:刘晓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