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朋友妻子保持暧昧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4-07-01 12:10:17 [来源:中新网] [作者:李善仕 戴权] [责编:张云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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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襄阳7月1日电 (李善仕 戴权)“这么晚了,还跑到我家来干什么。”被害人刘某质问被告人李某。“我要把你杀掉。”被告人李某心理决定着。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斧头便砍向熟睡中的刘某。笔者1日从湖北保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获悉,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逐)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

  故事要追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在打工期间相识,并认识刘某之妻。之后,李某与刘某妻子二人通过电话、短信、QQ网聊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李某给刘某妻子汇款6900元,刘某妻子承诺李某在县城买房子后与其结婚,李某写下保证书——从今日起,年内不买面积为120—150平米房子,再也不找刘某妻子。

  2013年3月中旬,刘某建二楼房屋时,李某白天帮忙建房,夜晚就在刘某家留宿。3月20日晚,李某发现刘某夫妇同宿一室,还听到其亲热之声,便心中恼怒,认为她们合伙欺骗了自己,即起搞死刘某之心。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便从刘某家堂屋工具箱里拿了一把木工用的斧头,乘刘某夫妇熟睡之机,溜进卧室,用斧头朝刘某的头部砍了一斧,刘某惊醒后,顺手拿了一根白色塑料管子追撵李某至大门口,李某再次向其头部砍了一斧,致其当场倒地。

  后经鉴定,刘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其伤残程度分别构成Ⅳ(四)级伤残、Ⅹ(十)级伤残。刘某受伤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共支付刘某2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达到与被害人刘某之妻结婚之目的,用斧头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案发后,其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遂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完)